?工作原理?
当气溶胶灭火装置上的独立式报警控制器检测到防护区内感烟或感温火灾探测器中任一个火灾探测器发出的火灾信号后,即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启动声光报警器。当?;で诘奈露群脱痰呐ǘ榷即锏较煊χ凳?,另一个火灾探测器输出信号,控制器发出再次声光报警信号。如果控制器被事先设置成自动工作方式,这时控制器启动气体释放指示灯,同时关闭门窗并通过??橹噶罘缁T?,关闭空调系统,并启动倒计时延时。在进入倒计时?30?秒(可编程),火灾现场人员撤离。在倒计时期间,操作人员可以强行停止气溶胶灭火装置的启动。倒计时结束时,灭火控制器启动电引发器,点燃气溶胶药剂,释放出气溶胶进行灭火,并检测反馈元件回来的反馈信号。灭火?;で殖∩栌腥斯て舳蛲V沟钠舳磁?,无论是自动还是手动方式,都可以使用现场按钮(或控制器面板上按钮)进行强制操作。详细操作参见气体灭火控制器说明书。QRR?型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上可以有独立的报警控制器(选项),可以通过自身的二总线直接连接总线型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声光报警器、气体释放指示灯和输入输出??榈壬璞?,并实现手动?/?自动启动灭火;也可以连接常规开关量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或与其它消防报警主机相连,连接方式非常简单,同样达到自动灭火的效果。
1.5?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1.5.1?气溶胶灭火系统设计依据?
依据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6?年版)。
1.5.2?防护区的要求?
?防护区应以固定的单个封闭空间划分。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范围为?-20?℃?~?55?℃?,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0%?; ?防护区门、窗及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防护区不宜开口,尽量保证其封闭。如必须开口时,则开口应为开口面积与防护区内部表面积之比小于或等于?0.3%?,且应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当设置自动关闭装置确有困难时,应加大?灭火剂?设计用量给予流失补偿,流失补偿量计算:开口面积比允许开口标准每增加?0.1%?,增加设计用量的?25%?; ?在灭火系统启动之前,防护区的?通风?、换气设施应自动关闭,影响灭火效果的生产操作应停止进行; ?防护区气溶胶灭火装置应均匀分散布置;
1.5.3?气溶胶灭火剂灭火用量的计算?
?灭火剂灭火用量应为设计灭火用量和流失补偿量之和。 ?灭火剂用量按下式计算:G=a·V·K1·?K2式中:?G?为灭火剂设计灭火用量(?kg?);?a?为灭火剂单位体积设计用量(?kg/m?3?),即?1m?3?灭火空间需要灭火剂的用量,?a=0.1?kg/m?3?;?K1?:当?V500m?3?时,?K1=1?;当?V≥?500m?3?时,?K1=1.20?;?K2?:通讯机房、通讯基站、变(配)电室、?发电机?房、电缆夹层、电缆井、电缆沟、计算机房等?K2=1?;可燃液体?K2=1.1?;文物、档案、图书、资料等?K2=1.3?。 ?根据灭火剂用量的计算结果,确定在同一个防护区配置灭火装置的规格及数量; ?气溶胶灭火装置可按充装灭火药剂量设计为不同规格,工程设计时,应根据灭火系统的特点,确定灭火装置在防护区的具体位置;对于有精密仪器场所,应考虑灭火装置喷口尽量不要正对精密仪器门或其他开口。
![QRR型气溶胶灭火装置 QRR型气溶胶灭火装置]()
1.5.4?安全要求?
?防护区内应有能在延时?30s?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通道与出口,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报警时间不宜小于灭火时间,并应能手动切除报警信号。 ?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灭火系统防护标志和气溶胶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内的灭火系统应装有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户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气溶胶灭火装置及其组件与带电设备间的最小间距应大于?0.2m?,其外壳应接地。 ?气溶胶灭火装置与控制器的连接,应在竣工验收后,经检查控制器输出端口无电信号,方可接通气溶胶灭火装置投入使用。
1.6?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的施工?
?气溶胶灭火装置的安装与维修,由公司培训的专业人员或当地消防工程公司进行。气溶胶灭火装置使用安装前,应仔细阅读本使用说明书和灭火控制器说明书。 ?气溶胶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灭火系统及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和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需要修改时,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灭火装置安装时应固定,可进行地面固定或沿墙壁挂或采用其他方式固定,安装后不允许拆卸和移动。 ?气溶胶灭火装置主排气口正前方?1.0m?内,背面、侧面、顶面?0.2m?内不允许有设备、器具或其他阻碍物。 ?灭火装置不应安装于下列位置:?①?临近明火、火源处。?②?临近进风、排风口、门、窗及其他开口处。?③?容易被雨淋、水浇、水淹处。?④?疏散通道。?⑤?经常受震动、冲击、腐蚀影响处。
1.7?气溶胶灭火装置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1.7.1?气溶胶灭火系统安全使用要求?
?防护区温度应保持为?-20?℃?~?55?℃?; ?禁止将物品放置或堆放在影响灭火装置安全范围; ?气溶胶灭火为全淹没形式,平时应注意防护区?门窗?的关闭; ?灭火系统动作释放?灭火?剂?前,所有人员必须在延迟时间内撤离防护区,灭火完毕,经检查确认火灾已经扑灭的情况下,可打开?通风?系统; ?严禁无关人员乱摸灭火系统组件,以免造成误喷或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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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气溶胶灭火系统的维护?
?气溶胶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外观检查,检查主要内容:?①?设备可否移位;?②?设备工作是否正常;?③?线路连接、控制显示正常;?④?标牌、安全标志完好。 ?防护区内的贵重物品和仪表应配有?;ふ?。灭火装置释放完毕灭火后应立即进行排风排除气溶胶,然后用毛刷或吸尘器进行清理。物品表面有气溶胶生成物痕迹时用柔软湿布(拧干水)轻轻擦弹。 ?每年应进行一次年检,年检主要内容如下。?①?探测设备运行情况检查:主要检查连接线路及探测器灵敏性。?②?控制设备运行情况检查:?控制器火警、故障、联动和记录信息。 ?气溶胶灭火装置应连续正常运行,不得任意中断工作。发现火灾,人员立即撤离现场,撤离前应关闭好门窗。 ?启动器配置的备用电源严禁连续放电?24?小时,备用电源每五年需更换一次。 ?气溶胶灭火装置投入正常工作状态后,有效期?5?年。超过有效期限后,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联系更换。建立灭火系统使用档案,对使用、检查、维修与试验做详细记录。?